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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确定义务的处理意见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11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确定义务的处理意见,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行政行为,同时亦具有终结法院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得为法院撤销之诉的标的,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确定义务的处理意见,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行政行为,同时亦具有终结法院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得为法院撤销之诉的标的,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


经典案例:

·彭某某、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行终3317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生效判决拒绝履行的意见具有可诉性——关于本案被诉处理意见的可诉性问题|本案被诉处理意见为管城区政府针对彭宝生行政补偿请求的明示拒绝行为,亦是管城区政府履行(2019)豫71行初82号行政判决确定义务(限期对彭宝生宅基地上167.26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补偿安置作出处理)的行为。该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行政行为,同时,亦具有终结法院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得为法院撤销之诉的标的。管城区政府关于被诉处理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不具有可诉性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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