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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如何确定案件标的额?

更新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2166 次 标签: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

文章摘要:

解读:无论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均属于财产性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讼标的额。

文章摘要2:

【注解1】(1)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等视作财产性讼请求;(2)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讼请求标的额。
【注解2】(1)给付之具有讼请求金额的,原则上以当事人提出的讼请求金额作为讼请求标的额,不受所指向之法律关系标的额限制。
【注解3】(1)确认之、形成之如为财产关系以法律关系标的总额作为讼请求标的额;(2)确认之、形成之指向部分合同条款的,以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讼请求标的额;(3)确认之、形成之为主附带提出给付之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讼请求标的额(非并列管辖)。
【注解4】多个讼请求构成的合并以财产性讼请求的总额作为讼请求标的额。

解读:无论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均属于财产性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讼标的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讼费;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2010年5月14日】

  5 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讼费收取不一

  网民建议:仅以解除合同为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讼费收取不一,应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

  二、当事人的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仅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如交付单证、返还印章、账簿等的,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

【摘要】无论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均属于财产性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讼标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多个财产性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讼费;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讼费。”无论是上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讼请求,还是被上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讼标的额。上述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但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据此,上人的起和被上人的反讼标的额均为合同金额加上请求1000万元违约金的数额,即均为1.42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达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人的起和被上人的反均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0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讼费;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讼费。”本案中,双方基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涉及争议价款,解除合同的讼请求必然对价款5000万元的合同标的产生法律后果,故该解除合同的讼请求亦属于财产性讼请求。在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时,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主张返还赔偿的具体金额,而完全不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着实有违根据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案件时,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在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请求,对方提出相应抗辩时,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认定。本案中,田××变更之后的讼请求第一项即请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仅该项请对应的讼标的额即超过5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注解】(1)原告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按照合同标的额5000余万元确定级别管辖;(2)讼中原告变更讼请求为解除合同(仅该项请对应的讼标的额即超过5000万元)及返还、赔偿标的额2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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