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合同扫描件能否认定为原件?合同扫描件上盖章能否认定为电子签章?

更新时间:2022-04-02   浏览次数:2243 次 标签: 电子签名 扫描件

文章摘要:

解读:(1)合同盖章后扫描形成电子扫描件不属于原件;(2)合同扫描件上盖章不属于电子签章。

文章摘要2:

解读:(1)合同盖章后扫描形成电子扫描件不属于原件;(2)合同扫描件上盖章不属于电子签章。


法条链接:

《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经典案例:

·中国燃料有限公司等与日照瑞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7号

【裁判摘要】合同盖章后扫描形成电子扫描件不属于原件和电子签章,对扫描件中盖章是否真实无法鉴定——本案中,瑞斯特公司提交了其通过电子邮箱接收的与中燃上海公司签订的《煤炭供需合同》和《声明》,其中加盖有中燃上海公司的公章,用以证明其与中燃上海公司之间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院认为,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型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本案中,崔××通过××@szeland.com邮箱向××@126.com邮箱发送的《煤炭供需合同》和指示交货《声明》,均为纸质文件加盖中燃上海公司公章后扫描形成的电子文档,中燃上海公司的签章不属于上述所称电子签章。瑞斯特公司通过公证方式保存的电子数据证据,仅为证据保全的一种形式,不足以反映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瑞斯特公司未能提供《煤炭供需合同》和《声明》的纸质原件,用以对中燃上海公司所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比较或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中燃上海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中燃上海公司对上述文件中的签章亦不予认可,故涉案《煤炭供需合同》和《声明》不足以体现中燃上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