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是否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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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不得处分;(2)且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还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民法院。
解析:
(1)《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将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规定为债权人会议职权。
(2)《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10种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法院。
(2)《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3)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企业破产法》第69条只规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报告,但《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5条规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否则管理人不得处分,且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行为的告知】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