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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更新时间:2022-04-04   浏览次数:12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进行营业而借款属于共益债务。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进行营业而借款属于共益债务。


解析:

(1)《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项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共益债务,但并没有明确“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是否包含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情形;

(2)《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2条规定:(1)明确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符合相应条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借款可以被认定为共益债务;(2)如果债务人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物的担保,新借款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不得损害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的清偿利益;(3)如果为继续营业发生的借款设定了抵押,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按照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4)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发生新的借款,需要经过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修改为: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亿商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金卧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上诉案——重整中的新融资债务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

【案号】一审:(2013)东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二审:(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故该法关于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规定适用于重整程序。新融资债务属于重整程序的共益债务具有合理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摘要】关于该笔债务是否属共益债务问题。本案中,东莞金卧牛公司向亿商通公司借款100万元发生于该公司破产重整期间,东莞金卧牛公司管理人(时任管理人:众泰会计事务所)亦在涉案《借款协议》上盖章确认。该100万元分三笔,分别由东莞金卧牛公司收取25万元现金、汇入一审法院账户25万元、众泰会计事务所代收50万元构成,对于亿商通公司已经支付该100万元给东莞金卧牛公司,双方均无异议。该笔借款系经由东莞金卧牛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且约定用于“东莞金卧牛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水电费用、安保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之目的,系为维护全体权利人和破产财产利益而发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东莞金卧牛公司的共益债务。东莞金卧牛公司在借得该笔100万元款项后,如何使用该笔款项,并非否认该笔债务为共益债务的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亿商通公司向破产企业东莞金卧牛公司主张借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东莞金卧牛公司应依法向亿商通公司返还涉案借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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