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发回重审后又上诉案件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是否必须回避?

更新时间:2024-05-09   浏览次数:3195 次 标签: 发回重审 二审合议庭回避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属于回避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注解】原二审合议庭成员可以担任重二审合议庭成员。——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属于回避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

【裁判摘要】原二审合议庭成员可以担任重二审合议庭成员——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原二审合议庭成员刘××法官担任了重二审的合议庭成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