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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异议之诉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5168 次 标签: 诉讼费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 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费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 执行异议之诉收费标准

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收取——(1)按件交纳受理费;(2)当事人同时提出请求确认实体权利的,对于确权部分的诉讼请求,按财产案件交纳受理费。

文章摘要2:

【注解1】(1)最高院随后在2014年作出《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受理费的请示﹥答复》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99号、(2019)最高法民终1632号、(2019)最高法民终1896号、(2019)最高法民终1958号、(2019)最高法民终1614号民事判决书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3)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当部分判例是以100元的按件标准计收诉讼费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17号、(2019)最高法民终1615号、(2019)最高法民终1484号民事判决书等)。
【注解2】(1)目前执行异议之诉收费标准存在争议;(2)异议之诉案件本质为财产纠纷,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比较合理。
【注解3】案外人对诉讼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保全裁定的执行性质上属于控制性执行行为,不涉及财产权属和处分,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46号
【注解4】(1)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受理费;(2)案件受理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计收诉讼费用。——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5号

解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收取——(1)按件交纳受理费;(2)当事人同时提出请求确认实体权利的,对于确权部分的诉讼请求,按财产案件交纳受理费。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诉讼费的收取】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二)

(2014年6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33次会议原则通过)

  一、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程序

  4、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否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按照何种标准收取?

  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具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根据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停止或者许可执行所得利益数额为基础计算案件受理费。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为100万元,查封标的物为1000万元,则案外人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利益为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许可执行享有的利益也为100万元;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为1000万元,而执行标的物的价值为100 万元,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许可执行享有的利益为100万元,第三人排除强制执行所得利益亦为100万元。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46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问题。本院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保全裁定的执行性质上属于控制性执行行为,不涉及财产权属和处分。本案新兴公司请求准予继续执行登记在宝山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对登记在宝山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不涉及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处分。故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财产案件标准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件受理费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新兴公司提出本案应退还重复收取的70多万元诉讼费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本案中,新兴公司尚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另外,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本案中,新兴公司与24位被上诉人以及宝山公司的争议标的物为不动产产权证号为xxx土地使用权,故本案仍然应当依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新兴公司与宝山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6)内民初22号中已经缴纳了70多万元诉讼费,但(2016)内民初22号案件与本案并非同一诉讼,不存在重复收取诉讼费的问题,故新兴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解读1】新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继续执行宝山公司宝山仕家小区二期土地使用权蒙(2017)元宝山区不动产权第0001818号的保全措施;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驳回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800元,由新兴公司负担。

【解读3】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87号民事判决;二、准予继续执行宝山公司宝山仕家小区二期土地使用权蒙(2017)元宝山区不动产权第0001818号的保全措施。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谢××,×××,北京千意元晨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赤峰宝山仕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220号

【注解】(1)华融福建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143号裁定,准许对启宏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商贸物流园区、宗地编号为PS挂-2011-23号、项目名称为“福建省湄洲湾国际家具物流配送中心”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胡××、郭××、郑××、陈××、启宏公司、标准木业公司、华宇公司承担。(2)一审判决:驳回华融福建分公司关于准许对启宏公司名下坐落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包含的合同编号为×××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项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执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融福建分公司负担。(3)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83号

【裁判摘要】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一审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争议,本案属于财产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主张本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解读】(1)富滇银行西山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继续执行昆明市XXX区广福城XX地块XX幢XX层XX号房产,价值2,056,150元。(2)一审判决:驳回富滇银行西山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49元,由富滇银行西山支行负担。(3)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9元,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556号

【裁判摘要】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即属于财产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关于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问题。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一审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争议,本案属于财产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主张本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解读1】富滇银行西山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继续执行案涉车位,本案标的共计为13.5万元;2.判决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朱××、广福公司承担。

【解读2】二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负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206号

【摘要1】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停止对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岭下××号家天下××复式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执行,解除上述房产查封措施。

【摘要2】一审判决:停止对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岭下××号家天下××复式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保字第802号案件对上述房产的司法查封措施。

【摘要3】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993号

【解读】(1)范×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终止(2016)晋执21号执行裁定书中枫丹白露家园B区1某-1-401室房屋的执行程序;二、解除该房屋的查封。(2)二审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7441.34元,由被上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41.34元,由被上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511号

——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判断异议人是否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

【摘要】至于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因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因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本案当事人诉争的标的是能否对登记于太红洲公司名下的萍乡农商行2000万股的股份排除执行,一、二审据此收取诉讼费用并无不当。易××申请再审中提出应当按照申请执行的545万元的债权为标的收取诉讼费用,混淆了本案诉讼标的与另案诉讼标的的不同,该申请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46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285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对诉讼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涉及财产权属和处分,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问题。本院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保全裁定的执行性质上属于控制性执行行为,不涉及财产权属和处分。本案新兴公司请求准予继续执行登记在宝山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对登记在宝山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不涉及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处分。故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财产案件标准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件受理费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5号

【裁判摘要】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受理费——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施以司法救济的一种诉讼类型。此类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依据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申请人对驳回保全行为异议申请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种起诉性质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起诉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应当按照财产案件计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计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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