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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购房消费者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是否要求其配偶、子女都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

更新时间:2022-09-10   浏览次数:10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9条第2项中规定的“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1)系买受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2)系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不要求购房者的配偶、子女名下也都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文章摘要2:

【注解1】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否有地域限制?——(1)“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指买受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而在同一地点其名下无其他能够用于居住的房屋。——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33页。(2)按照通常的生活经验,同一地点应当是指买受人工作、生活的地点,设区的市限于市区范围,不应限定在区的范围内;不设区的市、县限于市、县城区范围。
【注解2】买受人配偶名下有居住的房屋如何适用《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应作严格的文义解释,不能扩大解释至其配偶名下有用于居住的房屋(从条文本身无法解读出及于买受人配偶的意思)。

解读:《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9条第2项中规定的“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1)系买受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2)系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不要求购房者的配偶、子女名下也都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经典案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409号

【裁判摘要】房屋是否属于居住的标准是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房屋使用性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的“用于居住”,其标准是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该房屋的使用性质。经查,李××所购房屋性质为居住用房。故交行陕西分行提出的李少杰无法证明案涉房屋已交付、已居住、已占有使用等理由,均不能否定李××所购房屋是居住用房。......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的“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买受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二审法院已查明李××在陕西省西安市无其他房产,故认定李××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无不当。交行陕西分行再审申请提出,该条规定的“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仅包括购房者本人,还应包括购房者的配偶、子女名下也都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田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99号

【裁判摘要】法院查封之前消费者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在购房时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消费者享有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经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在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上查询,未查到田××名下有其他住房。在重庆高院查封本案所涉房屋之前,田××与中坤锦绣房地产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之规定,田××就本案所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注解】(1)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未将“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扩及买受人的配偶或子女,而是限于买受人本人;(2)地域范围限于北京市而未将地域范围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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