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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用人单位能否对违纪员工罚款?

更新时间:2024-01-15   浏览次数:8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用人单位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扣工资)合法有效;(2)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罚款属于违法行为。

文章摘要2:

解读:(1)用人单位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扣工资)合法有效;(2)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罚款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1(19)【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对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经典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民申1385号

【案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黑06民终667号

【裁判摘要】单位(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单位职工进行约束。但是,单位(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大庆客运集团对邢××的处罚措施是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大庆客运集团作为企业单位,没有权力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大庆客运集团向邢××返还30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

【摘要】大庆客运集团对邢××进行的扣除工资3,000元的处罚措施,大庆客运集团仅在庭审时提交了该项处罚措施所依据的《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通知》(庆客安[2001]4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通知系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亦无法证明该项处罚决定经过公示或已告知邢××,大庆客运集团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应当认定大庆客运集团依据该通知对邢××进行的案涉处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大庆客运集团应当将已扣除的工资3,000元返还给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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