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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破产取回权纠纷是以破产企业债务人还是管理人为被告?

更新时间:2022-07-09   浏览次数:15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一般取回权纠纷以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为被告;(2)一般取回权纠纷以债务人管理人为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注解1】(1)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不同意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主张,权利人提起一般取回权诉讼的,权利人须以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为被告;(2)权利人坚持以债务人的管理人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注解2】债权人提起取回权诉讼应当以破产企业为被告而不得以管理人为被告。

解读:(1)一般取回权纠纷以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为被告;(2)一般取回权纠纷以债务人管理人为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权利人财产的取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吉化集团吉林市星云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一般取回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02民终876号

【裁判摘要】(1)一般取回权纠纷以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为被告;(2)一般取回权纠纷以债务人管理人为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关于星云公司主张对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正确的问题,根据取回权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主张取回权,但在管理人不同意权利人取回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管理人不同意取回时,须以破产企业为被告行使其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坚持以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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