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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破产抵销权有异议是以破产企业还是管理人为原告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22-04-14   浏览次数:16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42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2)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破产抵销权有异议是以破产管理人为原告提起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1)《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42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2)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破产抵销权有异议是以破产管理人为原告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破产抵销的生效】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经典案例:

·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破产抵销权纠纷案——银行作为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要件

【案号】一审:(2014)浙温商初字第9号;二审:(2014)浙商终字第27号

【裁判要旨】银行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如果银行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一年之前,无论银行是否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以及银行以何种方式所负债务,均不影响银行主张破产抵销权。银行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已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之前,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若银行主张抵销的债权金额远大于所欲抵销的债务金额,则可认定该程序瑕疵对银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构成实质障碍。

【解读1】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成为破产债权,其仍然有权就其与对债务人的负债享有破产抵销权——(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的程序条件是债权人据以主张抵销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必须依法申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2)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由管理人审核确认,且债权主张债权数额远大于将抵销的债务数额的情况下,虽然债权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等程序瑕疵不构成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实质性障碍。

【解读2】(1)2013年10月29日建行温州分行向忠成公司破产管理人致函,针对1417286.15元扣款提出破产抵销权主张;(2)2014年1月15日忠成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建行温州分行主张的1417286.15元债务抵销行为无效,并要求建行温州分行返还存款1417286.15元及利息;(3)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忠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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