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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地理标志能否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更新时间:2022-04-15   浏览次数:8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三条【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保护】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经典案例:

·灵宝市菌类生产管理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案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081号

【裁判摘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具备四个要件——通常认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特定性,即该商品具有地理来源因素客观形成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二是关联性,即商品特征的形成主要由土壤、气候、地形、水质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艺、传统工艺、配料、方法等人文因素;三是长期性,即商品特征与地理环境的联系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传统和公众认知形成的,该期限一般应达数十年,地理标志的历史传统属性排除了仅仅通过短期商业促销或杜撰历史故事就获得声誉的可能性;四是稳定性,即具有持续使用和特征稳定的特点。

【摘要】通常认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特定性,即该商品具有地理来源因素客观形成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二是关联性,即商品特征的形成主要由土壤、气候、地形、水质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艺、传统工艺、配料、方法等人文因素;三是长期性,即商品特征与地理环境的联系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传统和公众认知形成的,该期限一般应达数十年,地理标志的历史传统属性排除了仅仅通过短期商业促销或杜撰历史故事就获得声誉的可能性;四是稳定性,即具有持续使用和特征稳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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