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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是否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更新时间:2022-04-16   浏览次数:7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依据未明确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以及于分公司和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不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文章摘要2:

解读:执行依据未明确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以及于分公司和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不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经典案例:

·北京天润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复195号

【裁判摘要】关于天润伟业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问题。……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主体为分享通信公司,天润伟业公司有权依据(2017)京0108民初3056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分享通信公司提供自2006年2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并未明确天润伟业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以及于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对天润伟业公司提出的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提出抗辩意见,拒绝提供查阅。在未经过诉讼程序审理,且执行依据未将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明确为义务承受主体的情况下,应当保障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享有提出抗辩的权利,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迳直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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