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能否因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导致认可证据?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 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2)因此,当事人不因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导致认可证据。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 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2)因此,当事人不因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导致认可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条【质证的规则】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