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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共有商标共有人之一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23-05-02   浏览次数:13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共有商标的共有人之一有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2)但共有人之一无权单独决定以排他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文章摘要2:

【注解1】商标识别单一的商品来源,共有商标共有人之一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共有注册商标就不再能识别单一的商品来源,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注解2】共有商标共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共有注册商标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权人。

解读:(1)共有商标的共有人之一有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2)但共有人之一无权单独决定以排他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五条【注册商标共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经典案例:

·张某某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640号

【裁判摘要】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摘要1】商标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商标许可行为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摘要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除此之外,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共有人权利行使的一般规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本院认为,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其权利行使的规则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首先,商标只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体现商标的真正价值。如果因为商标权共有人难以协商一致导致注册商标无法使用,不仅难以体现出注册商标的价值,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也难以保障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其次,商标权共有人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一般不会影响其他共有人利益,其他共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该种许可方式原则上应当允许。商标权共有人如果单独以排他许可或者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则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影响较大,原则上应禁止。再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从保证商品质量和商标商誉的角度,商标权共有人单独进行普通许可,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一般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退一步而言,即便商标权共有人单独进行普通许可造成了该商标商誉的降低,损害到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这也是商标权共有制度自身带来的风险。在商标权共有人对权利行使规则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对该风险有所预期。最后,要求商标权共有人全部同意才可进行普通许可,无疑会增加商标许可使用的成本,甚至导致一些有价值的商标因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而无法使用。综上,商标权共有人在没有对权利行使规则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单独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王某诉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5754号

【裁判摘要】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人无正当利益不得阻碍其他共有人行使除转让之外其他权利——本案中,王×和李××为“纤思哲”商标的共有人,依据商标法第五条关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规定,王×和李××有权共同享有和行使“纤思哲”商标的专用权。作为商标的共有人,王×和李××可以约定其对“纤思哲”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与范围等,但由于王×和李××并未签订商标使用的书面协议,亦未能就商标使用协商一致,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王×不能阻止李××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李××有权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权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授权他人使用“纤思哲”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授权他人使用“纤思哲”商标所获收益应由商标共有人合理分配,王×关于李××存在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王×和李××作为“纤思哲”商标的共有人,应当各自诚实经营,相互尊重,尽快协商商标的使用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附加一定的区别性标识,以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注解】(1)共同申请商标可以就核准注册商标后如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约定;(2)若无约定,共有权人平等享有除转让之外的使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除非该共有权人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所得收益应当归属于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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