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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障性住房出租、买卖等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更新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12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1)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2)政策性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行政协议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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