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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更新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2746 次 标签: 政府采购法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79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解读:(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79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理解与适用】一般认为,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目的是完成行政管理目标、使用的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产生的影响是社会管理秩序的波动等一系列特征,必然导致政府采购行为同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应当将其归入行政协议范畴,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理由在于:......在本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上述观点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立法时,人们对于政府采购协议的认识还在深化之中,当时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行政协议的概念引入法律当中,因此,立法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为政府采购协议提供救济渠道。最终的结果就是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次司法解释,暂时未将政府采购合同纳入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62-6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协议范围排除性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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