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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2463 次 标签: 协议管辖 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

解读:“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在确定管辖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1】由守约方所在地管辖法院管辖协议无效——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注解2】“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应当根据法定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6号《天津市中铁物京钢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轧一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解读:“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在确定管辖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


解析:(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2)由于起诉时无法明确谁是违约方以及是否存在违约方,“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理解与适用1】二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判断何方当事人为守约方是要经过实体审理后方能明确,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中予以明确,该函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107

【理解与适用2】如果当事人管辖协议不明确,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后方能明确的,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管辖协议因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462

【理解与适用3】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对于管辖协议不明确的处理,《民诉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其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采取了从宽的态度。从尊重当事人管辖合意和尽快确定管辖的目的出发,在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管辖协议不属于必然无效,应当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合同类型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能够明确指向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不能明确的,就属于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在起诉时,已经确定哪一方为原告,则“发生争议时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关系约定认可适用。而在约定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可管辖的情况下,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纠纷原告方就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当事人管辖协议不明确,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后方能明确的,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管辖协议因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461-462

【理解与适用4】(7)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认为,“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中也认为,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二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由于何为当地指代不明,常常产生争议。有的理解为当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据合同类型理解为工程所在地。我们认为,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能够确定何为当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不能确定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申字第809号裁定书中认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所称的当地,系指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摘自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53-156页)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经典案例:

·上海古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真味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辖127号

【裁判摘要】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属约定不明,为无效约定,应适用法定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全自动真空包装生产线真空包装生产线销售合同》未对管辖进行约定,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属约定不明,为无效约定,本案适用法定管辖。

·新疆绿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8)兵民辖终9号

【裁判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故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无法执行,一审法院认定无效并无不当。

·天津市中铁物京钢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轧一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6号

【裁判摘要】合同双方约定“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根据法定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轧一物流公司与中铁公司在《仓储保管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若甲方违约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判断本案是“甲方违约”还是“乙方违约”。但对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无法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予以确定。其次要判断在起诉时能否根据“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9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属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在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多个的情况下,无法根据诉讼标的额在起诉前确定唯一具体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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