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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针对不特定法律关系纠纷所订立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845 次 标签: 协议管辖

文章摘要:

解读:针对不特定法律关系纠纷所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1】当事人能否预先订立管辖协议?——事人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无效。
【注解2】“今后双方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法院管辖”的约定不产生协议管辖的效力。

解读:针对不特定法律关系纠纷所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解析:

(1)当事人仅能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约定管辖法院,但不能就彼此间的不特定的一切纠纷约定管辖法院;

(2)“今后双方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法院管辖”的约定不产生协议管辖的效力。


【理解与适用】根据民法理论,管辖协议必须是针对一定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作出,方才有效。当事人不能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这种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故为保护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对其效力不予承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106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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