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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转账凭证附言标注借款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

更新时间:2022-04-28   浏览次数:1199 次 标签: 备注借款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附言栏备注借款 标注借款 标明借款

文章摘要:

解读:(1)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负证明义务,当事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解读:(1)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负证明义务,当事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沈某某、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17号

【裁判摘要】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负证明义务,当事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应驳回其诉讼请求——50000元和60000元款项的转账凭证中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沈××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中泰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在中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沈××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沈××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沈××未能进一步举证,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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