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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一审法院未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属于二审必须发回重审情形?

更新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27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关系;(2)法院未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属于遗漏当事人必须发回产生的情形。

文章摘要2:

解读:(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关系;(2)法院未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属于遗漏当事人必须发回产生的情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二条【共同诉讼参加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13号

【裁判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即使人民法院不追加其参加诉讼,也不属于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程序性错误。故对于王××以一审法院未追加利害关系人联华公司参加诉讼,属于严重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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