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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人承诺代付和承诺代扣是否有区别?

更新时间:2022-05-12   浏览次数:975 次 标签: D552【并存的债务承担】 代付 代扣

文章摘要:

解读:(1)第三人承诺“代付”构成债务承担;(2)第三人承诺“代扣”不构成债务承担或者债务担保。

文章摘要2:

解读:(1)第三人承诺“代付”构成债务承担;(2)第三人承诺“代扣”不构成债务承担或者债务担保。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经典案例:

·赵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06民终169号

【裁判摘要】租赁费代扣承诺不足以证明已形成债务承担或者债务担保关系——二审查明,赵×在刘××出具的欠条上签写的内容为:“龙井至先人街公路工程共计挖机款人民币十三万元,此款由赵×从刘××工程款扣出支付,2017年3月12日先支付三万元,剩余十万到九月交通局报量支付”。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挖机租赁欠款系刘××所欠,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刘××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但是,从赵×在刘××出具的欠条上签写的文字内容看,仅系赵×对在刘××工程款中代扣的承诺,仅以此不足以证明在刘××、李××及赵×之间已形成债务转让或债务担保关系。因而,李××依据赵×签写的上述文字内容,直接向赵×主张支付挖机租赁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赵×关于其“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赵×承担偿还责任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注解】(1)“代付”构成债务承担;(2)“代扣”不构成债务承担或者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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