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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电力线路保护区距离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更新时间:2022-05-12   浏览次数:10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电力线路保护区距离详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2)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解决的是新建线路如何才能安全的问题,即“线”与“物”的关系问题,具体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等国家强制性规范上。

文章摘要2:

【注解】(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一致,前者标准高于后者,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争议。(2)一般而言,“先有房、后建线”适用安全距离,则应适用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先有线、后有房”适用电力线路保护区距离,则应适用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1)电力线路保护区距离详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2)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解决的是新建线路如何才能安全的问题,即“线”与“物”的关系问题,具体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等国家强制性规范上。


法条链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印发《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经典案例: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01民终5488号

【裁判摘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优先于《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适用——关于上诉人所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保护电力设施而非保障人身安全,故案涉工程与被上诉人房屋的安全距离不应当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区安全距离,而应当适用《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的上诉理由。首先,《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中关于500KV架空输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的规定小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平安全距离,在应当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对于优先于财产权受到保护的人身权反而适用更低的安全距离标准进行保护,明显于法无据;其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属于行业设计标准,从法律位阶上,一审法院适用更为严格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被上诉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进行保护并无不当。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万某某排除妨害纷再审审查与纠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申137号

【裁判摘要】优先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500KV架空输电线边导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8.5米的水平安全距离而非《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从《标准化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来看,《110kV-750kV架空电路设计规范》第13.0.4-3条系由城乡住建部明确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换言之,此规范明确的标准应属基本底线而非特殊或更高的要求。电力设施的建设符合《110kV-750kV架空电路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并不代表在某种具体情况和环境下绝对排除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且该规范总则第1.0.5条规定,“本规范规定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亦明确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较于该设计规范的适用优先性。综上,在本案中,经原一审法院现场检测,被申请人万××家经现场手持电笔测试,其家中的水泥地面、晾衣架、门把手等均显示有110-220V的电压,且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场检测,万××家最高电压为30.39V,在这一客观情况下,原一二审法院从保护公民合法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出发,并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功能,进行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优先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500KV架空输电线边导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8.5米的水平安全距离而非《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雷某某因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再审判决书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提字第459号

【裁判要旨】(1)架空线路是否构成相邻权侵害的问题;(2)设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防止以后在线路周围实施建房、栽树、施工等行为而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故设置了相对而言较大范围的保护空间。

·巴中市好吃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9民终1163号

【裁判摘要】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保护的区域,并不是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技术规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500千伏,20米。”该条规定的是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2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是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保护的区域,并不是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系国家标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该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关于昭化~巴中500千伏线路对巴州区曾口镇丁明智房屋情况说明》中载明了好吃鸡养殖公司所处房屋与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位置,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要求,故好吃鸡养殖公司要求四川昭化~巴中500kV线路工程绕道,并且绕道后的线路边导线与其所处房屋相距20米作为安全保护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蒋某某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621民初2331号

【裁判摘要】500KV高压线与房屋的安全距离标准应该是多少米的问题。对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重新修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500千伏8.5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月18日发布《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13.0.4-3规定:在无风的情况下,500KV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为5米。本案中,湖南送变电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436-S1821S-L08号《500KV昆罗I线111#-112#边导线与民房位置距离测量技术报告》,该报告的测量结果为:“……2、(最近距离)测量结果,……正房位于500kV昆罗I线运行塔号111#-112#右边导线下方,距离正房外墙屋檐滴水距离为9.78m……杂屋位于500kV昆罗I线运行塔号111#-112#右边导线下方,距离杂屋外墙屋檐滴水距离为6.28m……”。确定该高压线与蒋仕社杂屋水平距离外6.28m处。该距离为《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5米之上,如适用该标准则符合规定;如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则小于8.5米,不符合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而不应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理由如下: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建和已建的电力设施。故适用范围为对电力设施已建或在建之后申请或建设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意指电力设施建设在先的情况下,后建设的建筑物应当与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持的安全距离。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则是针对规划设计中尚未开始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当与已建成或在建的建筑物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2、两部法律的发布机关不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旨在于已建设旨在于已建设施的保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亦明确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适用范围为“已建”的架空电力线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旨在规划和建设,是建设电力设施建设前置性规范。

【注解】(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建和已建的电力设施,适用范围为对电力设施已建或在建之后申请或建设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意指电力设施建设在先的情况下,后建设的建筑物应当与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持的安全距离;(2)《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则是针对规划设计中尚未开始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当与已建成或在建的建筑物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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