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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法院错误告知异议人申请复议,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限如何起算?

更新时间:2022-05-13   浏览次数:829 次 标签: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期限

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法院错误告知异议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而没有告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异议人按照法院裁定书指引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告知异议人需另行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人提起异议之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从收到上级法院执行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文章摘要2:

解读:执行法院错误告知异议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而没有告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异议人按照法院裁定书指引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告知异议人需另行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人提起异议之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从收到上级法院执行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松桃众友物流装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0628民初1157号

【裁判摘要】法律赋予了执行案件异议人在执行法院作出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后一定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和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是保障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制度。在本院作出(2018)黔0628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时,只告知了申请复议的权利而并没有告知提起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按照法院裁定书的指引中均保理公司申请了复议。在铜仁中院经复议后作出(2019)黔06执复12号执行裁定中才明确告知中均保理公司需另行提起异议之诉,中均保理公司提起异议之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从收到铜仁中院(2019)黔06执复12号执行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中均保理公司未怠于行使主张本院保全的中水十四局应收账款的权利,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众友物流公司与被国军商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黔06执复1号

【裁判摘要】中均保理公司在提出异议时及复议中均称,法院保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协助执行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国军商贸公司,应当归其所有。即提出了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之主张,故中均保理公司在本案中的身份应为案外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而异议裁定将其列为利害关系人,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因此应予撤销。

·众友物流公司与国军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黔06执复12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通过复议程序解决。本案按照异议复议程序立案受理错误,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由中均保理公司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由其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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