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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债权转让用于抵偿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外债务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5-13   浏览次数:724 次 标签: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解读:公司转债权转让用于抵偿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债务,本质上属于抽逃出资、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转债权转让用于抵偿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债务,本质上属于抽逃出资、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经典案例: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宏立锰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案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终75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保理商即丧失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基础——本案中,韶山农商行与宏立锰业公司在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宏立锰业公司将其对湘潭市城建投公司基于2500万元投资及利息所形成的债权(除去已质押给韶山农商行的1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韶山农商行,用以在等额范围内抵偿徐××1、徐××2、徐××3所欠韶山农商行的3950万元贷款。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签订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时,徐××2与徐××1系宏立锰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徐××1、徐××2、徐××3三人之间系亲属关系,韶山农商行对此是明知的。因宏立锰业公司将债权进行转让的目的是为了等额抵偿宏立锰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债务,该行为本质上属于抽逃出资、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宏立锰业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因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宏立锰业公司与韶山农商行之间并不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故韶山农商行对转让部分的债权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无权要求农行韶山市支行停止对该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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