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行政协议案件能否适用“情况判决”?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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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协议之外第三人起诉行政协议的撤销诉讼中可以适用情况判决。
【理解与适用】协议之外第三人起诉行政协议的撤销诉讼中可以适用情况判决.....一是行政协议对第三人具有单方剥夺的实际效果。......二是第三人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的理由主要出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质疑,而非协议履行当中的合约性问题。......从以上两方面看,协议之外第的第三人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的案件,其争议集中于行政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与普通撤销诉讼中的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无异,自然可以适用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546-548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确认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总106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解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给投标人的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日;因项目时间紧迫,故给投标人的准备时间短于法定时限,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