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能否核定征收?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注解2】(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赋予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权力,明确了核定征收的范围,保证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合法性;(2)《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了核定征收方法,保证了核定征收的合理性。
解读:(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2)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经典案例:
【案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泰高新行初字第0014号
【裁判要旨】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如何纳税?——企业无法庭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依法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