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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理商(债权受让人)一并起诉债权人和担保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2038 次 标签: 主从合同 合并审理 合并管辖 保理合同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解读:(1)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属于主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保理商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2)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担保合同和基础合同构成主从合同),保理商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不适用主合同保理合同确定管辖的规定,此时应当区分担保合同是否约定协议管辖:A.如果担保合同约定协议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确定管辖;B.如果担保合同未约定协议管辖,根据必要共同诉讼合并管辖规则,根据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文章摘要2:

解读:

(1)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属于主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保理商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2)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担保合同和基础合同构成主从合同),保理商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不适用主合同保理合同确定管辖的规定,此时应当区分担保合同是否约定协议管辖:

A.如果担保合同约定协议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确定管辖;

B.如果担保合同未约定协议管辖,根据必要共同诉讼合并管辖规则,根据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经典案例: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辖终833号

【裁判摘要1】保理商依据保理合同、保证合同共同起诉债权人、保证人应根据主合同保理合同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联塑公司是依据主合同《保理合作协议》及从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一并起诉主债务人泰如公司和保证人华信集团。其中,主合同《保理合作协议》约定有内容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即由联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告联塑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华信集团的第(二)点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第二款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主合同《保理合作协议》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摘要2】关于华信集团的第(一)点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如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才能认定无效。而华信集团就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认定无效的格式条款情形之一。而且,即便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是联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华信集团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内容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其因未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且华信集团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协议管辖条款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能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29号

【裁判摘要】保理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应当根据主合同保理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云能保理作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提起诉讼,云能保理与上海华信签订的《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作为主合同,该合同第13.2条有关于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明确约定,即“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云能保理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云能保理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上海市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大生称其与云能保理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深圳大生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保理合同中约定有效管辖条款,其担保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的,因保理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保理合同约定的有效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不能以担保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为由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辖终2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邦汇公司以其与恒波公司签订的《保理融资业务合同》为依据,要求恒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并依据邦汇公司与刘××、詹××、前海佳浩公司签订的同意为恒波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刘××、詹××、前海佳浩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合同《保理融资业务合同》的担保合同。因此,本案应当根据主合同《保理融资业务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保理融资业务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本案据此判定案件管辖。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辖终29号

【裁判摘要】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中保理合同、基础合同和担保合同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按照有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其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基础合同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保理合同债务人(基础合同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保理合同债务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的保理合同。在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中,因保理商对保理合同债务人享有追索权,故其可选择一并起诉保理合同债务人及基础合同债务人。本案中,中汇信通公司(甲方)与山东恒丰公司(乙方)签订《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第十三条约定:“在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未充分受偿时,可向乙方的采购商及担保人分别行使追偿权。”因此,本案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保理商中汇信通公司可以保理合同债务人山东恒丰公司、基础合同债务人兖州煤业公司及保理合同保证人柴×、狄××为共同被告,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第二十四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应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合同签订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属于一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

·重庆广千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广千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辖终246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基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依据法律规定,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涉案主合同系被上诉人作为丙方与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重庆三鼎动力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最高额债权转让合同》(合同号:2016明德转让合同字029号),第八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辖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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