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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伙企业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3-05-28   浏览次数:1558 次 标签: 合伙企业作为行政诉讼原告

文章摘要:

解读: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1)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2)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文章摘要2:

【注解】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1)普通合伙:如果合伙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合伙组织的合法利益,合伙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且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不宜赋予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独立的行政诉权。

解读: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1)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2)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理解与适用】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商合伙而言,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通合伙,所有的合伙人均参与经营,均承担责任,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同时对于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伙人对于合伙的财产是共有,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之间其实是密不可分的关系,损害合伙组织的利益直接就损害到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合伙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合伙组织的合法利益,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有限合伙,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且并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与合伙企业相对独立,故不宜赋予其独立的行政诉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14-115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经典案例:

·陈某某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3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则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案中,华良砖厂系经过登记的镇办企业法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认定华良砖厂为合伙企业,其依据是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00)钦北经初字74号民事判决。因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陈某某与翟某某两人,而翟某某已于2006年去世,且翟某某的继承人并未就该合伙企业主张相关权益。在此情况下,陈某某作为华良砖厂的唯一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根据陈某某在本院询问过程中的陈述,在翟某某去世后,陈某某又与多人采用合作的方式对华良砖厂一直进行实际生产经营。华良砖厂作为集体企业,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对象均是华良砖厂而非陈某某个人,华良砖厂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陈某某本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陈某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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