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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对反诉不予受理裁定能否上诉?

更新时间:2022-06-17   浏览次数:1885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解读: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

文章摘要2:

【注解】反诉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的其他参考案例:(2015)民三终字第6号《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94号《上诉人贺志元、娄底市长青人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长青人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云南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高某、黄某某、张某某、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兰金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上诉案》;(2013)民一终字第164号《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冯某某,一审被告王某某采矿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上诉案》

解读: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经典案例:

·宏远水泵有限公司诉永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对反诉不予受理裁定不能上诉

【案号】一审:(2019)渝0192民初1335号

【裁判要旨】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反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反诉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该反诉不予受理裁定,反诉当事人不具有上诉权,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另行起诉。

·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铼成购物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426号

【裁判要旨】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被告对该裁判不服的,可提出上诉。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但因其反诉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尊贵控股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等股权转让案

——从法律关系被告不能对主法律关系当事人提出反诉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291号

【注解】对反诉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尊贵公司因与张×1、张××、张×2、赵××、中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张××、张×提出反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张×的反诉不予受理。张××、张×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彭某某、陈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15052号

【裁判摘要】本诉与反诉所涉法律关系明显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同一性,诉讼请求之间也明显不同,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所提出的反诉不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反诉受理的规定,对于该反诉,上诉人可另行起诉予以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彭××在本案中对其提出反诉不予受理裁定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云南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终645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对反诉不予受理裁定进行上诉一案。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上诉人主张的房款支付和被上诉人起诉的民间借贷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是同一支付行为,双方的诉讼请求具有明确的牵连性。因此,应当合并审理。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在一审反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针对被上诉人支付房款的纠纷,而被上诉人本诉的诉讼请求是针对上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两者确实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的反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云南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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