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执行中被追加人能否对原债权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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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执行追加属于执行审查程序,仅对追加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被追加人只有提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证据才能有效抗辩,其他抗辩事由均不属于该阶段审查范围;(2)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人对原债权提出申请时效抗辩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被追加执行人进入执行实施阶段后针对原债权超过执行时效享有提出执行异议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审理执行裁判案件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裁定从程序上驳回申请:
(一)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执行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的;
(二)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享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实体权利的;
(三)被执行人以外的主体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已超过为由提出异议的;
(四)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实质上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
经典案例: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2执复122号
【裁判摘要】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首先,根据工商档案信息,房建第六公司系房建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房建第六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东庆公司请求追加房建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次,房建集团公司关于本案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以及东庆公司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缺乏依据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