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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法院是否必须受理案件?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11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法院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必须受理案件。

文章摘要2:

【注解】48.行政机关错误告知不影响起诉条件的审查——(2017)最高法行再88、89、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的审理启动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出法律范围。行政机关对诉权和救济途径的告知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必须受理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

解读: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法院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必须受理案件。


经典案例:

·刘某某等15人等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复议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88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诉权和救济途径的告知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必须受理案件。故涉案复议决定中对于诉权的告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本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作出的218号批复,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故该批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作出的46号复议决定,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218号批复及46号复议决定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均进入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复议决定中告知刘××等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的审理启动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出法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现行有效,应当作为审理的依据。如前所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明确本案所涉的复议决定系最终裁决,故该复议决定不具有可诉性,刘××等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寻求救济。行政机关对诉权和救济途径的告知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必须受理案件。故涉案复议决定中对于诉权的告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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