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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未经公司内部决策机制讨论决定商业保理合同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7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商业保理业务奉行商业外观主义原则,公司内部决策流程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2)未经融资方公司内部决策机制讨论决定的商业保理合同不因此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1)商业保理业务奉行商业外观主义原则,公司内部决策流程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2)未经融资方公司内部决策机制讨论决定的商业保理合同不因此无效。


经典案例: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4103号

【裁判摘要】商业保理业务奉行商业外观主义原则,公司内部决策流程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盛运重工、盛运环保、开××辩称盛运重工转让债权(应收账款)无效,理由是该转让未经公司决策机关讨论通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易效率,商事活动中通常奉行外观主义原则。交易一方内部的决策流程如何,作为外部交易对方通常没有审查与注意义务,除非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基于此,在本案中,亚美斯通公司无需审查交易对方盛运重工的转让行为是否经过了其内部的决策流程。而且,从证据角度,盛运重工、盛运环保、开××亦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盛运重工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系违反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故盛运重工、盛运环保、开××的此项辩称纯属为抗辩而抗辩,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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