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福建省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情形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7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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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情形包括:(1)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情形包括:(1)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停止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