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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还能否适用?

更新时间:2022-06-02   浏览次数:8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1)相互抵触的实施性规定和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实施性规定不予适用;(2)不相抵触的实施性规定可以适用。

文章摘要2:

解读: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1)相互抵触的实施性规定和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实施性规定不予适用;(2)不相抵触的实施性规定可以适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二、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

  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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