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税务机关能否直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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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情形为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税务机关违反规定直接公告送达违法。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经典案例:
·广州市桥澳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征收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443号
【裁判摘要】税务机关直接公告送达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税务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在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本案中,东区稽查局作出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虽然采取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尚未穷尽其他合理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9日通过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被上诉人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上诉人公告送达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符合上述送达程序规定。虽然被上诉人提交了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以证实东区稽查局在公告送达之前已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该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的收件人为“×通×”,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建×”不符,且邮件内容也未填写,不能证实东区稽查局已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此,东区稽查局作出的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视为已有效送达。被上诉人在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尚未有效送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据此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既缺乏事实根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沈阳东管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上诉案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153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辽行监字第00382号
【裁判摘要】税务机关直接公告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影响行使实体权利不予撤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送达方式程序违法的问题。因被告在可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对原告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显属不当,故程序存在瑕疵。但是,被告在送达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影响原告行使其实体权利,故该程序瑕疵并不足以导致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