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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能否直接认定违法建筑?

更新时间:2023-01-21   浏览次数:1438 次 标签: 违章建筑 违法建筑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1条之规定,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及违法建筑处置工作;(2)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1条之规定,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及违法建筑处置工作;(2)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


【理解与适用】违法建筑物的确认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为违法建筑确权|《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认定和处理的职权,对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避免通过司法程序代行行政职权而直接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物。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物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32


法条链接:

《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典案例:

·李某某、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云行终159号

【裁判摘要】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因此,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及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一审判决直接认定“原告所诉房屋未依法经过审批,也未取得权属依据,属于违法建筑”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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