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被执行财产共有人(配偶)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更新时间:2022-06-14   浏览次数:7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财产能否被执行,对于财产归属不作进一步的认定,不处理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纠纷;(2)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被执行人共有人(配偶)不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1)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财产能否被执行,对于财产归属不作进一步的认定,不处理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纠纷;(2)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被执行人共有人(配偶)不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执行案外人)、陶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37号

【裁判摘要】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不处理被执行人夫妻财产纠纷,被执行人配偶不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刘××不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本案诉讼。本案系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鑫圯公司因其系工商登记的天迈公司股权持有人申请解除对天迈公司100%股权的冻结,一审法院作出(2017)苏执异38号裁定中止对鑫圯公司持有的天迈公司100%股权的执行,周×认为鑫圯公司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故在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周×应为原告,鑫圯公司应为被告,陶×认为鑫圯公司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应与鑫圯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从判决方式看,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故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涉案财产能否被执行,对于涉案财产的归属并不作进一步的认定。因此,本案不能一并处理陶×明与刘××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对鑫圯公司申请刘××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至于陶×离婚时是否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刘××可另行主张权利,在本案中本院不予理涉。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