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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2-06-19   浏览次数:1220 次 标签: 土增税

文章摘要:

解读: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性质上不是以市场价格收购的房地产交易行为,而是以政府主导的价格对权利人进行补偿,故免征土地增值税。

文章摘要2:

解读: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性质上不是以市场价格收购的房地产交易行为,而是以政府主导的价格对权利人进行补偿,故免征土地增值税。


解析: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2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3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第4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5款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

(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A.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B.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2)免征土地增值税属于依申请免征行为:符合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条链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经典案例:

·淮安第一美术高级中学诉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处罚案

【案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淮开行初字第0007号

【裁判摘要】关于土地增值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鉴于涉案项目系淮阴区政府整体回收以及江苏省淮洲中学的公办性质,合同性质为政府因国家建设收回房地产,故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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