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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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2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2)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3条规定,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 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经典案例:
·原告明华公司诉被告澄迈地税二分局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案
【案号】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澄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摘要】受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应为税务师事务所,不具备土地增值清算鉴证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作出的鉴证报告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32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致鉴证业务。”的规定可以看出,受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应理解为税务师事务所。而本案中,被告所委托的海南鹏林会计师事务所并非税务师事务所,相关经办人也是注册会计师而非税务师,况且被告未提供海南鹏林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进行鉴证业务的会计师的资质资料,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未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资质,故其作出的鉴证报告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