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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使用私营快递公司邮寄法律文书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23   浏览次数:693 次 标签: 特快专递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使用私营快递公司邮寄诉讼文书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使用私营快递公司邮寄诉讼文书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条链接:

《邮政法》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

  (一)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家机关公文的范围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确定,但不宜直接援引作为执法依据。


经典案例:

·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诉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5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使用私营快递公司邮寄诉讼文书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管辖权异议由宏信劳务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驳回其异议,其向二审法院上诉时采用申通快递邮寄上诉状,由于法院不收取私营快递公司邮件,产生了寄送时间上的延误。邮寄寄送上诉状,一般以邮戳显示的时间为上诉时间,虽然宏信劳务并未使用EMS快递,但其使用申通快递寄送上诉状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规定,不收取外部私营快递导致上诉状收到时间较晚,并非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且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未影响明龙新都分公司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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