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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一方多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否请求对方返还或者赔偿税金损失?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11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一方多开具增值税发票请求对方返还或者赔偿税金,司法实务中存在支持和不予支持两种裁判观点。

文章摘要2:

解读:一方多开具增值税发票请求对方返还或者赔偿税金,司法实务中存在支持和不予支持两种裁判观点。


经典案例1:予以支持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济南超联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03民初2412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交的纳税统计表虽为单方制作,但其开票时间、金额及税率的计算方式均符合纳税规定,被告虽对其计算的税种、税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300万元广告费专用发票,被告收取后应依约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虽辩称双方所签协议系原告为虚增业绩所为,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被告未按约付款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300万元增值税发票,合情合理,因被告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返还增值税发票,原告由此产生的相应税金损失281866.79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300万元广告费增值税发票,被告既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按原告要求予以退回涉案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产生相应税金281866.79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81866.7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告主张返还广告费增值税发票,该款项利息损失应自其主张的次日起即2016年12月10日起计算,原告利息损失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沃驰化工有限公司、东营三友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503民初1032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5民终807号

【摘要】增值税发票已经被抵扣,对返还发票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要求返还增值税费诉请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协议解除合同时,未提及发票的返还及税金负担问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看,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与凯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显示的时间虽然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间之前,但两者的主要标的物均为起重机,合同价款相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原、被告系在东营仲裁委裁决被告向凯源公司支付货款后,协议解除的本案合同。故本院认为在原告未向被告交付货物,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且原告已退还预付款的情况下,被告应将增值税发票退还给原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称增值税发票已由其公司进行了抵扣无法归还,法庭询问原、被告能否协商解决,双方均表示同意,但最终协商未果。现鉴于增值税发票已经由被告抵扣,本院对原告要求其返还发票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被告返还增值税费20935.43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2:不予支持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02民初11号

【裁判摘要】南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4.南源公司已向供电公司开具金额为16653281.6元的发票,供电公司主张南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2443459.6元,依法应退还南源公司已开具的发票或承担南源公司因此多负担的税金101669.91元。对此,请求南源公司应返还供电公司款项中扣除南源公司多支付的税金101669.91元。……南源公司还辩称,应在返还供电公司款项中扣除南源公司多支付的税金101669.91元。关于发票开具及税金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因此,发票是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且南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多支付税金101669.91元,南源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18268号

【裁判摘要】被告辩称,......被告公司已向原告开具了全年费用7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如需退费,原告应退还发票,由被告公司另行开票,如华陆公司不能退还发票,则应承担给被告公司造成的税金损失,如不能赔偿被告的税金损失,则被告有权不予退还相应费用。......对于被告主张的税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重庆巧思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50号

【裁判摘要】关于被上诉人禧纳都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上诉人巧思广告公司的发票或者承担发票所造成的税金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巧思广告公司无证据证明因增值税发票造成损失的证据,因上诉人巧思广告公司未向被上诉人禧纳都公司履行退款义务,要求被上诉人禧纳都公司退还增值税发票并无依据,上诉人巧思广告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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