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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后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能否导致管辖法院变化?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8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后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应当按照主合同协议管辖或者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后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应当按照主合同协议管辖或者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经典案例:

·刘某某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摘要】(1)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确定管辖;(2)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后追加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管辖或者法定管辖确定管辖——上诉人刘××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时仅起诉保证人北京嘉寓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案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刘××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即符合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应依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依保证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双方虽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本案依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担保合同的约定管辖在本案中不适用,故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主债务人(第一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且双方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宁夏,本案应由第一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有管辖权法院审理。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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