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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增值税“三流一致”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2-06-25   浏览次数:9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是指业务流(合同流和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双方当事人要一致;(2)“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宜以此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解读:(1)“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是指业务流(合同流和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双方当事人要一致;(2)“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宜以此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基层提出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税务机关面临的管理上的风险问题。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后,实现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全覆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已全部进入抵扣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营改增改革是对2009 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可以说,从2016 年5 月1 日起,我国的增值税已经基本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但是,在为增值税税制的完善感到高兴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我们面临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加大,特别是在进项税抵扣方面,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防控。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用在了私人消费方面,就可以抵扣。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都遵循这一原则。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增值税条例中、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一直就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规定。

  此次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基本上都和私人消费有关,尤其是生活服务业,相关程度更高。在目前的政策安排中,仅列举了餐饮、娱乐、居民日常等不抵扣的项目,实际上还有很多,比如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住宿等等,都需要用“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条款作为兜底。

  这些项目在公用和私用的划分上比较困难,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在这里,我也希望各地在日常征管中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让纳税人清楚地了解政策规定,准确的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大日常管理的力度,既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抵尽抵,也要防止抵扣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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