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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破产撤销权所涉及权利已被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还是行使破产撤销权予以撤销?

更新时间:2022-07-03   浏览次数:8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即使破产撤销权所涉及权利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也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不影响行使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予以撤销。

文章摘要2:

解读: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即使破产撤销权所涉及权利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也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不影响行使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予以撤销。


经典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等与浙江××律师事务所破产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296号

【裁判摘要】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即使破产撤销权所涉及的权利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也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影响行使破产撤销权——上诉人建行××行与中桥××均认为被上诉人中××所行使破产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担保物权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审判监督程某来解决本案所涉问题。本院认为,破产程某是特别程序,破产撤销权形式上是基于受理企业破产这一新的事实而产生,与生效判决对可撤销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并不冲突,且从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及破产程序效果考虑,无需先行对生效判决提起再审之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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