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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以当事人在法院其他案件联系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更新时间:2022-07-09   浏览次数:5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在法院其他案件中的联系地址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在法院其他案件中的联系地址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经典案例:

·黄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裁判摘要】法院可以当事人在法院其他案件中当事人联系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虽然本案中黄××1、黄××2夫妇并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由于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黄××1的民商事案件中,黄××1均以联邦印染公司即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小区的地址作为其内地联系地址,因此原审法院将黄××1及其配偶黄××2的应诉材料送达至联邦印染公司,该送达方式能够保障黄××夫妻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虽然联邦印染公司将法院送达给黄××2、黄××1的应诉材料退回,但其退回行为并不影响本案法律文书已经向黄××1、黄××2送达的效力。在黄××、黄××2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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