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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务人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更新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0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2)债务人不当得利属于共益债务。
【注释】(1)《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该条针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普通债权;(2)破产合同解除后返还预付款系债务人不当得利,属于《企业破产法》第第42条第3项规定共益债务。

文章摘要2:

【注解1】破产租赁合同解除后预付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当得利属于共益债务。——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终412号
【注解2】破产管理人取得承租人添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于共益债权。——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民终84号

解读:(1)《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2)债务人不当得利属于共益债务。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经典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终412号

【裁判摘要】(1)破产租赁合同解除后预付租金属于不当得利;(2)债务人不当得利属于共益债务——因阿里公司破产管理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杨××与阿里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归于消灭,对于杨××预付的房屋租金,阿里公司丧失了原来占有的合法依据并因此获益,杨××作为给付方遭受相应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阿里公司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杨××的预付租金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特征,属于不当得利。本案中,阿里公司破产管理人为便于拍卖租赁物,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解除与杨××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该法条针对的是普通债权。本案预付租金的返还不同于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不在该条的规定范围之内。本案所涉不当得利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阿里公司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杨××预付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可以认定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的规定,本案租赁合同解除后,阿里公司对杨××预付租金的返还义务应作为共益债务,由该公司的财产随时清偿,杨××享有从阿里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民终84号

【裁判摘要】破产管理人取得承租人添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于公益债权——关于奥斯玛公司申报债权的性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的规定,奥斯玛公司对快菱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奥斯玛公司对快菱公司厂房、办公楼等设施建设装修后,快菱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了厂房、办公楼所取得了基于建设装修部分添附的价值,快菱公司破产管理人取得该添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院核查的结果,有证据证明的奥斯玛公司投入建设装修的款项合计1249942.9元,应属于公益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规定,奥斯玛公司对快菱公司享有的公益债权,应由快菱公司随时清偿。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闽0981民初3106号

【裁判摘要】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拍卖款属于不当得利的共益债务——二、案涉债务系因不当得利而产生。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航博公司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案涉房屋投入资金进行装修建设,该装修部分已经形成添附,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美格公司占有该部分添附物所转换的现金价值,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三、本案债务构成共益债务。案涉债务系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美格公司不当得利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规定,本院认定本案债务构成共益债务。且从共益债务设立目的来讲,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案涉装修添附于租赁房屋,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值,进而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符合共益债务的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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