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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能否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以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

更新时间:2022-07-14   浏览次数:5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出资人组会议并非股东(大)会议,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的规定;(2)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以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出资人组会议并非股东(大)会议,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的规定;(2)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以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五条【出资人代表列席会议与出资人组表决】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经典案例:

·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795号

【裁判摘要】出资人组会议并非股东(大)会议,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以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讼争的2016年9月22日出资人组会议,其性质系在特定的破产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对《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并非海洋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且宏亿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亦出席了该出资人组会议,知悉会议的情况。故《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宏亿隆公司主张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以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对宏亿隆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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