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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执行人能否请求优先履行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其中一笔债权?

更新时间:2022-07-15   浏览次数:692 次 标签: 履行顺序 执行顺序

文章摘要:

解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执行人请求优先履行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的其中一笔债权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执行人请求优先履行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的其中一笔债权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广西君慧联信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242号

【裁判摘要】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执行人请求优先履行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的其中一笔债权应予支持——在4200万案、4000万案、6000万案申请执行人均为北海农行,被执行人均为北生集团、广厦集团的情况下,2014年7月20日广厦集团提交《关于请求主动履行债务并尽快结案的报告》,自愿履行最先立案的6000万案剩余债权,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广厦集团自愿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为了解除对质押物及对应被查封物的查封。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广厦集团的自愿履行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原判决认定6000万案已由北海中院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亦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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