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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出资主张诉讼权益胜诉后分享收益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更新时间:2022-12-16   浏览次数:1141 次 标签: D967【合伙合同定义】 合伙诉讼 诉讼投资协议 诉讼协议

文章摘要:

解读:约定一方出资主张诉讼权益胜诉后分享收益,并非属于从事经营活动,且并未约定风险如何承担,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不成立合伙法律关系。

文章摘要2:

【注解1】“合伙诉讼”不成立合伙关系。
【注解2】诉讼投资协议无效。——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10224号

解读:约定一方出资主张诉讼权益胜诉后分享收益,并非属于从事经营活动,且并未约定风险如何承担,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不成立合伙法律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经典案例:

·易某某诉张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民申1009号

【裁判摘要】约定一方出资主张诉讼权益胜诉后分享收益,并非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合伙关系——关于易××、林××和吴×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的问题。易××、林××和吴×三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林××出资、吴×负责诉讼,三方合作拟通过诉讼主张易××在祁家××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中享有的前期投入和后期利润收益,案件胜诉后三方按约定分享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之规定,易光全、林保元、吴博不成立合伙关系,理由如下:1.三方约定的合作事项即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非从事经营活动;2.从合作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看,林××负责出资,不参与诉讼,按易××案件胜诉利润的25%收取回报,而吴×不以现金出资,负责诉讼、协调,按易××案件胜诉利润的8%收取回报,合同中并未约定风险如何承担。因此,该合作合同和补充协议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易××主张其与林××、吴×之间成立合伙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10224号

【裁判摘要】诉讼投资协议无效——一、《诉讼投资合作协议》的交易模式具有指向新兴的非实体经济领域的金融属性,应当审慎认定其效力……此交易模式将资本投向非实体经济的诉讼领域,有违国家引导金融脱虚向实的价值导向,司法不应当持倡导与鼓励的立场。……综上,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作出评价时,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投资不同于普通商业交易的金融属性,以及投资对象系非属实体经济的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且在我国尚属新兴投资活动等因素,秉持审慎的态度,对交易内容、合同条款等不仅要做事实判断,更应当进行价值判断,从而认定合同效力。二、《诉讼投资合作协议》的内容有损公共秩序......(一)《诉讼投资合作协议》中诉讼投资方与诉讼代理人高度关联,缺乏利益隔离设置,妨害诉讼代理制度基本原则的实现与保障(二)《诉讼投资合作协议》过度控制B公司诉讼行为,侵害B公司的诉讼自由......综上,《诉讼投资合作协议》损害了B公司的诉讼行为决策权、自由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相关约定使得与当事人B公司利益并不完全契合的案外人A公司,从本应归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内,获得了可以实质控制诉讼进程的权利,本院据此认定该些约定构成对诉讼的过度控制,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背道而驰。(三)《诉讼投资合作协议》设置保密条款,信息不披露,危害诉讼秩序……综上,本案所涉诉讼投资信息没有进行披露,会对诉讼秩序产生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一审法院关于案涉诉讼投资模式可能导致诉讼的透明度受损、妨害诉讼秩序的观点,本院予以认同。A公司上诉称其不会影响诉讼秩序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三、《诉讼投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交易模式有违善良风俗|首先,有违司法活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属性。其次,有违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综上,公序良俗是判断合同效力的法定事由,即便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自由订立的合同仍应受到公序良俗的规范与制约。如前所述,《诉讼投资合作协议》交易模式的目的、主要条款的内容不仅有损公共秩序,还有违善良风俗,其合同效力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本院对A公司关于法律未对诉讼投资明确予以禁止,《诉讼投资合作协议》因反映缔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应认定有效的意见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投资合作协议》有悖于公序良俗,应为无效的观点,当属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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